-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12/9/12~2012/11/12 (每周 一 三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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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18:40-21:40 (共 80小時) |
教學方式 | |
課程對象 |
1.高職以上土木,水利,環境,建築,營建及其它相關科系畢業,並具一年以上相關工程經驗者。 2.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任一資格者。 以上資格符合其中一項資格者即可報名參加。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12/9/11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3)33857911 #110 黃文有 先生 |
聯絡信箱 | 01110@cpc.tw |
主辦單位 |
1.中國生產力中心 環安證照小組。 2.每週一、三、五晚上上課。 3.9月28日、10月10日未排課。 |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1.勞動檢查法及施行細則 1小時
2.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2小時
3.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2小時
4.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3小時
5.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 3小時
6.施工災害分析 3小時
7.安全評估方法概論 3小時
8.基本事項檢討評估之實施 4小時
9.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小時
10.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3小時
11.其他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3
12.施工安全評估之程序及方法 2小時
13.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3小時
14.施工計劃之編定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 6小時
15.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3小時
16.施工計劃之編定及評估後之修訂要領 4小時
17.施工安全管理系統 3小時
18.特有災害檢討評估之實施 3小時
19.審查申請案之製作要領 2小時
20.審查申請程序及作業事項 4小時
21.分組演練 16小時
22.結訓測驗 4小時
依訓練課程之相關規定上課,參加結訓測驗予取得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