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滿後補 -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16/9/29~2016/9/30 (四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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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12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活動體驗 |
課程對象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場、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院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廳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151坪)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及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91坪)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高速鐵路車站。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151坪)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視障按摩場所。 2.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3.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4.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16/9/29 |
上課地點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84號 (國際商工) |
課程負責人 | (07)3362918 #0425 李幸娟 小姐 |
聯絡信箱 | 00425@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服務處 |
1.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1.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法令依據:依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104.6.29
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及14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