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75448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複訓班第216期(臺北班)

-確定開課

課程資訊

上課日期 2018/7/18~2018/7/18 (三)
上課時間 08:30-17:30 (共 8小時)
教學方式 課堂講授
課程對象 已領有『保安監督人』結業證書人員。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8/7/17
上課地點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課程負責人 (02)25555525 #00647 林瑞珍 小姐
聯絡信箱 00647@cpc.tw
主辦單位 中國生產力中心

定價:2,700

商城會員價:2,700
成為商城會員,登入之後報名即可享有

10人以上報名(每人):2,565

以上課程費用僅線上報名適用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未依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者,得依管理辦法,予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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