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75523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複訓班第1682期(桃園班)

-確定開課

課程資訊

上課日期 2018/7/17~2018/7/17 (二)
上課時間 09:00-16:00 (共 6小時)
教學方式 課堂講授
課程對象 已領有「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人員。(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8/7/13
上課地點 桃園市成功路二段七號四樓(桃園教室)
課程負責人 (03)3385791 #22 張瑞珊 小姐
聯絡信箱 03002@cpc.tw
主辦單位 中國生產力中心

定價:1,600

商城會員價:1,600
成為商城會員,登入之後報名即可享有

以上課程費用僅線上報名適用


1.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104.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故經受訓滿三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

一、防火管理對策
1.從災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2.用火、用電防火管理對策
3.施工中防火管理對策
4.防止縱火火災之對策
5.新頒防火管理法規
二、檢修申報制度
1.檢修申報制度概要及相關規定
2.從災例檢討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管理
3.從災例檢討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及維護管理
4.目前檢修申報制度實施中發現之缺失與防火管理人 應變之道
三、簡易避難計算:實際進行避難計算之演練
四、教育訓練方法
1.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方法
2.從業員工之教育訓練方法
3.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方法
五、共同防火管理:管理權有分屬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立連絡協調體制之要領
六、學科測驗

依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且第40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依104.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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