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19/8/14~2019/8/16 (三 四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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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24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 |
課程對象 |
製造、分裝、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人員。 註:1.無防火管理人證照者--上課日期108年8月14、15、16日 (08:30~17:30)計24小時...6,500元/人 2.有防火管理人證照者--上課日期108年8月14、16日 (08:30~17:30)計16小時...5,100元/人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19/8/12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2883 林麗玉 小姐 |
聯絡信箱 | 02883@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環安證照小組 |
配合政府消防政策的推動,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場所之監管人員施予短期講習訓練,使具備消防安,全管理監督的能力,責成場所安全防護的任務。
1.消防常識
2.火災預防
3.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4.自衛消防編組
5.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6.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7.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8.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9.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10.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11.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
12.測 驗( 選擇題20題、是非題20、簡答題2題)
法 令 依 據: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分裝、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製定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未依規定設置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者,得依管理辦法,予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內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