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86360 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初訓班第260期(臺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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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上課日期 2020/3/11~2020/3/13 (三 四 五)
上課時間 08:30-17:30 (共 24小時)
教學方式 課堂講授
課程對象 其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資格限制:
1.該事業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
2.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者。
3.僅接受16小時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者,其所提示的防火管理人結業證書應在其有效的期限內。
4.學歷限制-儘量高中職以上(需看得懂中文字且會寫中文字,聽得懂國台語)。
5.不分男女老少皆可參加本訓練班。
6.年齡需年滿18歲以上
●備註:
1.上課時,請繳交相片2張(一吋或兩吋彩色近期照片)。
2.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報名時請一併傳真防火管理人初訓/複訓證照影本乙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3/10
上課地點 台中市工業區三十八路189號 (台中CPC)
課程負責人 (042)3505038 #01856 陳靜玟 小姐
聯絡信箱 01856@cpc.tw
主辦單位 1.民國90年6月29日內政部台(九十)內消字第九○八七○六二號函公告認可中國生產力中心『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專業機構』。
2.民國91年12月13日消署危字第0911600148號函頒『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
●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勞工安全組
●傳真專線:04-23505035;04-23500042;04-23505039
●報名方式:請填妥報名表後,傳真或親自至本中心報名。
●繳費方式:(1)掛號郵寄即期支票 (2)郵政劃撥帳號:0240690-1戶名:中國生產力中心 (3)親自至本中心服務
台繳費 (4)ATM自動轉帳:銀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總行代號:017,分行代號:
0170044,帳號:00409035639,戶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中區服務處(使用ATM轉帳者,於
轉帳後,,請電話告知或傳真您帳號末五碼,方便銀行查詢紀錄)(5)銀行匯款時請於備註欄註明
匯款廠商名稱、上課者姓名、訓練課程名稱(6)上課當天繳清學費。
※E-mail信箱:1856@cpc.org.tw
※詳細課程內容請來電洽詢或E-mail連絡!

定價:6,500

商城會員價:6,500
成為商城會員,登入之後報名即可享有

以上課程費用僅線上報名適用


課程時數:24小時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3小時)
2.場所施工安全基準(1小時)
3.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2小時)
4.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2小時)
5.消防常識(1小時)
6.自衛消防編組(2小時)
7.火災預防(2小時)
8.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之維護管理操作要領(3小時)
9.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2小時)
10.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1小時)
11.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4小時)
※附註:
1.未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者(上課3天;計24小時),每人6,5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
2.領有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上課2天:11/23及11/24;計16小時),每人5,100元整;含稅、教材、午餐、證照費

1.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一、場所施工時,事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管理責任
二、場所施工之起火危險與對策
三、施工作業安全之督導與考核
2.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一、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之概要說明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概要
三、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實施要點
四、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制度執法疑義
3.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一、危險物品裝載之相關法規及文件
二、危險物品裝載車輛及駕駛注意事項
三、各種危險物品之安全資料及處置措施
4.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一、工廠危險設施之位置、構造、設備
二、危險設施日常檢查重點
三、危險設施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5.消防常識
一、認識火災及定義
二、燃燒四要素
三、火災之特性及分析
6.消防安全設備設施之維護管理操作要領
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性能
二、消防安全設備日常檢查重點
三、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操作要領
7.火災預防
一、火災預防概念
二、從火災案例分析火災預防對策
三、用火、用電之管理對策
四、防止縱火之對策
8.自衛消防編組
一、自衛消防編組意義及目的
二、自衛消防編組要領及功能
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實施方法
四、範例說明
9.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
一、消防防災計畫之意義及目的
二、消防防災計畫之製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三、消防防災計畫之範例
10.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及理化特性
二、公共危險物品潛在之危險性
三、公共危險物品各種類別標示說明
11.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一、工廠火災特性及原因分析
二、工廠災害之預防對策
三、災害應變之任務編組及通報體系之建立
四、災害應變應變程序及內容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未依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者,得依管理辦法,予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才,參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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