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20/1/6~2020/1/6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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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8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 |
課程對象 | 已領有『保安監督人』結業證書人員。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20/1/3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2883 林麗玉 小姐 |
聯絡信箱 | 02883@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 |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未依規定設置保安監督人者,得依管理辦法,予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