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T70358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第1526期(墾丁班)
-確定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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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 為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
依104.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本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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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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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課程:13:30-17:30
第二天課程:08:30-17:30,共1.5天 (12小時)
1.消防常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與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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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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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場、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院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廳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151坪)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圖書館、博物館及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91坪)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捷運車站、高速鐵路車站。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61坪)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151坪)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含員工)之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視障按摩場所。
2.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寄宿、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3.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
4.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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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效益
- 為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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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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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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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2017/8/17 ~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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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日期:2017/11/23~2017/11/24
(四 五 08:30-17:30)
- 時數: 12小時
- 上課地點: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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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負責人: (07)3362918 #1510 張超竣 先生 87095@cp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