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TC0641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班第2373期(桃園班)
-確定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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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 1.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每3年至少一次: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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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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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常識及火災的預防
1.認識火災
2.防火管理之重要性
3.防火管理法
4.從火災案例分析防火管理對策
5.用火用電之管理對策6.防火縱火之對策…………….等
二.備設施維護管理及操要領
1.前言
2.防火設施之種類及性能
3.避難設施之種類及性能
4.防火避難設施日常檢查
5.消防安全之種類及性能
6.避難逃生設備………等
三.自衛消防編組
1.自衛消防編組之目的
2.自衛消防編組之法令依據
3.自衛消防編組之編組要領
4.自衛消防編組各班之任務…………等
四.消防防護計畫
1.前言
2.消防防護計劃之主要內容
3.消防防護計劃之製作要領
4.違反防火管理規定之處罰…………等
5.術科及學科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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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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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106年8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60822776號公告及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999號公告修正。修正公告事項,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1、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 (含員工) 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兩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2、收容人數在100以上之寄宿舍、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3、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健身休閒中心、撞球場。
4、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咖啡廳。
5、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博物館。
6、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
7、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
8、高速鐵路車站。
9、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
10、收容人數在30人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11、觀光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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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效益
- 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法令依據:依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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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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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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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2024/10/4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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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日期:2024/12/19~2024/12/20
(四 五 08:30-17:00)
- 時數: 12小時
- 上課地點:桃園市成功路二段七號四樓(桃園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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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負責人: (03)3385791 #02460 曾世華 先生 02460@cp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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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費用
- 定價: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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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會員價: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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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報名(每人):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