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24/10/8~2024/10/9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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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12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活動體驗 |
課程對象 |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100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30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200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24/10/8 |
上課地點 | 高雄市成功一路232號15樓 (高雄CPC) |
課程負責人 | (07)3362918 #00425 李幸娟 小姐 |
聯絡信箱 | 00425@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高雄服務處 |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及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共計1.5天
(第一天8:30-17:30,8小時;第二天8:30-12:30,4小時,合計12小時)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及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基此,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二者之職責相同,所受訓練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