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日期 | 2025/7/10~2025/7/10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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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9:00-18:00 (共 8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 |
課程對象 |
已領有『保安監督人』結業證書人員。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三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三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25/7/8 |
上課地點 | 台南市大埔街52號 (台南CPC) |
課程負責人 | (06)2134413 #80254 陳麗淑 小姐 |
聯絡信箱 | 80254@cpc.tw |
主辦單位 |
主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單位:台南服務處 |
依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取得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1.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2.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3.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4.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1.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2.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3.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4.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