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日期 | 2025/1/15~2025/1/16 (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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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12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活動體驗 |
課程對象 |
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7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25/1/10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2883 林麗玉 小姐 |
聯絡信箱 | 02883@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環安證照小組 |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 05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學科測驗(1小時)
備註:
第一天上課時間:08:30~17:30
第二天上課時間:08:30~12:30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