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日期 | 2025/2/11~2025/2/12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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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12小時)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活動體驗 |
課程對象 |
除第四款「精神復健機構」自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7 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25/2/6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2883 林麗玉 小姐 |
聯絡信箱 | 02883@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環安證照小組 |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 05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學科測驗(1小時)
備註:
1.第一天上課時間:08:30~17:30 、第二天上課時間:08:30~12:30
2.依消防法第13條第7項,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推動防火管理各項業務,以達到「自己財產,自己保護」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