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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依1130202內政部令-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至5條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證書逾期須重新上初訓。 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基此,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二者之職責相同,所受訓練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課程時間:09:00~16:00 --- 退費標準: 本課程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1/3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1/3而退訓者,不退費。
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又依第四十條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3.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4.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5.測驗(1小時) 共計1.5天課程時間: *第一天課程時間:09:00~17:00 *第二天課程時間:09:00~15:00 --- 退費標準: 本課程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1/3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1/3而退訓者,不退費。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及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共計1.5天 (第一天8:30-17:30,8小時;第二天8:30-12:30,4小時,合計12小時)
1.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每3年至少一次: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本課程依1130202內政部令-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至5條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證書逾期須重新上初訓。 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
【訓練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故經受訓期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 課程時數計6小時,共1天,上課時間:9:00~16:10 ※上課當天請務必攜帶: (1) 舊的防火證書影本(照片需清楚)或正本 依據消防署規定:舊的防火證書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 若證書遺失請於上課當天攜帶個人印章填寫遺失切結書,若課後無法提具防火受訓證明者則受訓無效,無法順利取得結業證書。 (2) 彩色照片2吋2張(近3年內) (3)”有改名者”【報名請使用新姓名及先告知】請先mail戶籍謄本影本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E-mail信箱:1856@cpc.org.tw (4)初次(第1次)來本中心受訓學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核對個人資料準確性。
熟悉營造採發各種工程項目及材料所需知識,了解採購成本結構及相關界面,掌握採購發包流程重點。 熟悉工料背後的成本架構、影響因子及市場現況,提升採購時機點的專業判斷能力。
1.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2小時) 2.消防防護計畫(2小時) 3.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4小時) 4.員工教育與及衛消防編組訓練(3小時) 5.測驗(1小時) 共計1.5天 (第一天8:30-17:30,8小時;第二天8:30-12:30,4小時,合計1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