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開課
上課日期 | 2019/10/17~2019/10/17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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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間 | 09:00-16:00 (共 6小時) |
教學方式 | 分組研論 |
課程對象 | 企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從事相關業務以及對本課程有興趣之人士 |
報名時間 | 即日起 ~ 2019/10/17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3051 白佩立 小姐 |
聯絡信箱 | 03051@cpc.tw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 教育訓練服務組 |
定價:3,500
商城會員價:3,400
成為商城會員,登入之後報名即可享有
2019/9/17日前(含)報名:3,325
非使用信用卡繳費者敬請等收到「開課暨繳費通知」後再行繳費
3人以上報名(每人):3,150
以上課程費用僅線上報名適用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或修改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不得再以紙上公司型態運行,除非符合一定要件,才得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認定,違反規定者,除可能產生罰則之外,當地政府甚至可能註銷該境外公司。此法規所影響的層面之廣,除了常用境外公司控股、營運的台商,或是以紙上公司開立OBU帳戶的銀行,OBU帳戶是否得以維繫延續,甚至是F股,都會有所波及,究竟經濟實質法為何會有這麼大的影響,其所規範的內容為何,經濟實質法與反避稅條款,以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間,如何架構出完整查核避稅的系統,透過本課程的解析,將能協助您進一步瞭解。
一、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最新法遵規範與影響
(一) 境外地區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ES)
(二) 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三) 台灣政府的反避稅條款與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二、 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 經濟實質法的架構與規範原則
1. 已制定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比較分析
2. 境外公司OBU需遵從經濟實質法之要件
3. 境外公司OBU得以排除適用之狀況
4. 經濟實質測試申報的時間與方式
(二) 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1. 哪些條件下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2. 哪些業務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3. 控股的台商是否須符合實質營運
4. 如何才能符合實質營運
5. 未能符合經濟實質的台商OBU其罰則與註銷結果
(三) 不需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狀況
1. 非稅務居民的認定
2. 其他不須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條件
(四) 經濟實質法之境外公司OBU架構影響
1. 對台商營運、控股架構的影響
2. 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的影響
3. 對金融機構與OBU帳戶其董事職權證明(COI;Incumbency)的影響
4. 相關評析與說明
(五) 經濟實質法因應方式
1. 舉證為某國稅務居民的選擇與風險
2. 遷冊其他註冊地的選擇與風險
3. 成為註冊地實質營運公司的選擇與解析
4. 改設其他境外地區的選擇與風險
三、 金融機構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Standard Reporting;CRS)機制
(一) 共同申報準則機制(國際版CRS)
1. 帳戶辨識方式、順序與對象
2. 辨識表格說明與簡介-個人、法人、控權人
3. 將交換的金融資訊、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二)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1. 法令架構解析
2. 非居住民(個人 VS 法人)的定義
3. 應申報國的定義與辨識帳戶運作屬性
4. 辨識既有帳戶的方式與門檻
5. 通報方式、交換方式與金融機構對帳戶的可能處置
(三)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的盡職辨識
1. 自我證明表的辨識關鍵 (地址證明 VS 稅籍編號)
2. 如何確認客戶提供之紙上公司稅籍編號(TIN)的正確性
3. 自我證明表所取得資料與反避稅條款之關係
4. 容易發生辨識疑慮的填表方式
(四) 執行CRS對境外公司OBU運作的影響解析
四、 台灣反避稅條款解析
(一) 所得稅法43之3:法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二) 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認定
(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四)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經濟實質法(ES)之法令規範
(五) 以反避稅條款因應共同申報準則(CRS)之辨識要求
五、 反避稅條款、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下的境外公司架構調整與因應
(一) 未來業務發展的架構合法調整
(二) 過去所得之已依法申報的確認
(三) 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解析
(四) 後境外公司時代下的不得違法之提醒與說明
各境外國家於2018年均制定了該國的經濟實質法,若台商未能妥善因應該新法規的話,可能導致台商的投資架構潰散且崩裂,甚至導致OBU帳戶的關閉,故本課程可以協助台商瞭解2019年各境外地區,包含台商常用的維京群島、開曼島、塞席爾…等地區的最新【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修法狀況,法規之規範,以及如何因應其帶來之結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