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班) -請先提供115年3月11日以後到期舊證書 -招生中,請等候通知再
| 上課日期 | 2026/3/11~2026/3/11 (三) |
|---|---|
| 上課時間 | 08:30-17:30 (共 8小時) |
| 教學方式 | 課堂講授 |
| 課程對象 |
一、已領有『保安監督人』合格證書且於有效期間內之人員。 二、依「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 1.取得保安監督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係自113年3月17日起生效。 2.保安監督人應在其訓練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複訓,另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釋,自115年1月1日起逾證書有效期間未接受複訓者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 |
| 報名時間 | 2026/1/1 ~ 2026/3/9 |
| 上課地點 | 台北市承德路二段81號B1 (台北承德) |
| 課程負責人 | (02)25555525 #03590 沈小姐 |
| 聯絡信箱 | 03590@cpc.tw |
| 主辦單位 | 中國生產力中心 |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選擇題20題、是非題20題、簡答題2題)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六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辦理。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選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兩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保安監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