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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營造作業主管應至少每三年接受6小時在職訓練。
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四、期末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 考試地點:本中心電腦試場(本中心3F) 考試日期及時間請洽詢承辦人 電腦測驗模擬網站: https://lsh.etest.org.tw/lshweb/PM/ExamineeService3.asp
上課日期:7/21.27.28+8/3.4.10.11共計42小時 1.爰遵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 2.自102年1月1日起,結訓改採電腦測驗 3.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作業「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作業「屋頂作業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提醒】報名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課程者請務必於報名時務必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影本供本中心審核參訓資格。 未提供證書影本者或所提供資料不符規定隔式經本中心聯繫後未回覆資料者視同報名未完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屋頂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 #上課日程公告區間規劃9天夜間上課,實際上課日期以本中心上課通知內容為準。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為鼓勵微型企業之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負起防止職業災害之責,勞動部於今(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新增6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雇主接受該項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擔任之,該規定將自111年1月7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