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第9款。 2.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第7款至13款之勞工,每 3年至少 3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課程將教導創意思維在行政管理中的應用,幫助學員利用思維工具有效解決行政問題並提高效率。 學員將能提升行政管理的創意思維應用,並學會以創新方式處理問題。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基此,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二者之職責相同,所受訓練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課程時間:09:00~16:00
本課程依1130202內政部令-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至5條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證書逾期須重新上初訓。 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6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之第2款。(第1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12小時)
製造業面臨全球化的競爭,世界各國的製造趨勢一窩蜂朝著德國所喊出的工業4.0邁進,政府單位亦積極投入相關資源,協助與輔導廠商從製造走向「智」造,讓廠商可以朝工業4.0邁進,能夠面對未來製造模式的改變。但對於台灣的中小企業製造業而言,其必要性為何?是否需要導入智慧製造來提升企業的競爭力?本課程將具焦以中小企業為主之製造業,從需求面、趨勢面、供給面進行探討,藉由多元角度的思維模式,協助中小企業廠商能夠順利升級轉型,在工業4.0之洪流中,加值人力資源、投入創新研發,繼續推動臺灣企業升級轉型及提高競爭優勢。
本課程可讓學員了解品質管理的重要性、功能、掌控品質問題及管理技巧,了解品質成本的結構及管控要點,學會品質改善工具及執行步驟。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