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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業/非營造業】 6小時初訓-700元 (9:00-16:00) 3小時回訓-400元(13:00-16:00) 上課當天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1吋照片2張 ★若要報名3小時回訓,線上報名後,MAIL或是來電告知! ★上課當天報到時告知註明【營造業/非營造業】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之一。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先寄達書面完整報名表件者先安排,額滿提前截止。 ●請速寄件報名,銘謝預約。 ●已繳交照片完整表件者,請留意Mail、簡訊通知繳費上課。 ●本梯受訓排程:待建置(需視原訂開班日前2週的繳件狀況而定,若不足額本中心保有順延變更權力。) ●礙於教材印製及受訓登錄等作業,本課程須資格審恕不受理網路/傳真/Mail/電話預約。 ※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依照營造業及相關子法工地主任之規定下列工程金額或規模,應設置工地主任: (1)承攬金額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工程。 (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細18) ※根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 ※未來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報名應繳資料】 ●執業證正本:必須繳回。 (1)【附表一】報名表正本+身分證正反影本。 (2)【附表二】執業證正反面影本。 (3)【附表三】具結書(須親簽並且『加蓋正式私章』禁蓋工作章或手印)。 (4)【附表四】個人資料聲明(須親簽蓋章)。 (5) 2吋彩色新照片3張(不可與原舊執業証相片相同) (6)臨櫃填表報名者:一定要帶受訓人之私章。 ◎報名處/收件人:80249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232號15樓-顏小姐收 缺件者無法報備登錄參訓!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 課程上課日期預計共14至16天夜間上課,實際上課日期以本中心確定開課後之上課通知內容為準。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業/非營造業】 6小時初訓-700元 (9:00-16:00) 3小時回訓-400元(13:00-16:00) ★若要報名3小時回訓,線上報名後,MAIL或是來電告知! ★上課當天報到時告知註明【營造業/非營造業】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模板支撐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露天開挖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此課程因應法規,上課學員需本人至教室受訓六小時才發證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技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