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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8以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修正辦理,須每2年回訓6小時
報名截止至12/15 工地主任220小時課程第二類科(第1~3單元、第9~11單元及13單元) *上課當天需自行攜帶課程教材參訓* *提供試題講義* 1.一般題及情境題分析講解 2.重點複習 授課講師:郭修賢 先生
預防存貨積壓與盤點的實務知識,強調從產銷的角度出發,改善庫存管理問題。透過深入探討存貨的管理、控制與跟催,以及量、價的作業現狀的檢討及改善,學員將獲得實用的工具和策略,以有效預防存貨積壓並提升盤點效率。
爰遵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再設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3.取得鋼構組配作業主管3年6小時回訓紀錄。
本課程可讓學員了解品質管理的重要性及功能及如何掌控品質問題及管理技巧與了解品質成本的結構及管控要點以及學會品質改善工具及執行步驟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起重機操作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3小時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報名時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2.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課程目的: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勞動部於105年9月2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將該等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由每2年至少6小時調整為12小時,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領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需回訓12小時,費用為2000元。 2.領有甲乙丙種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者, 需回訓6小時,費用為1000元。 3.報完名後請將結業證書寄至:02802@cpc.org.tw (課程結束後2週內可領取回訓證明貼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