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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文化的職場中,外籍幹部除了管理日常工作,也承擔知識與經驗傳承的角色,協助縮短語言與文化差距,促進團隊合作。本課程協助外籍幹部有效傳承工作智慧,提升團隊運作效率。課程採中英文授課,確保學員理解內容並能實際運用。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第5項。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擋土支撐 2.露天開挖 3.模板支撐 4.隧道等挖掘 5.隧道等襯砌 6.施工架組配 7.鋼構組配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及19條規定,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每3年至少接受3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本課程依1130202內政部令-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至5條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證書逾期須重新上初訓。 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
1. 急救概論 2.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使用 3. 心肺甦醒術(含實習心肺復甦術) 4. 創傷止血及呼吸急症、神經急症處理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 1.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訓練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故經受訓期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2月26日消署預字第1130403760號函: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以符合規範。 】 ※課程時數計6小時,共1天,上課時間:9:00~16:10 ※上課前1周請務必先mail前次防火證書影本【以利確認證書有效性】: 提供前次結業的防火管理人初訓或複訓證書影本(證書需在3年效期限內,若過期則須重新初訓,無法參加複訓)。 ※上課當天請務必攜帶: (1) 前次防火證書影本(照片需清楚)或正本 依據消防署規定:舊的防火證書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 若證書遺失請於上課當天攜帶個人印章填寫遺失切結書,若課後無法提具防火受訓證明者則受訓無效,無法順利取得結業證書。 (2) 彩色照片2吋2張(近3年內) (3)《有改名者》需先告知【報名請使用新姓名】請先mail戶籍謄本影本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E-mail信箱:1856@cpc.org.tw (4)初次(第1次)來本中心受訓學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核對個人資料準確性。
1.帶領學員從各種不同角度切入薪酬制度,有助於學員薪酬制度設計與管理實務工作的執行。 2.讓學員可結合理論與組織實際狀況,使薪酬制度與績效、職能、關鍵人才發展方案等不同構面進行連結,或可依據組織目標、策略與發展階段的不同,針對薪酬制度做適度調整,以提昇員工之工作士氣,留住企業需要的關鍵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