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一般業)。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3.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97年1月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第二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4.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5.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110年07月06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八條。 (第七項特殊作業主管類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年至少 3 小時)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 #上課日程公告區間規劃4天日間上課,實際上課日期以本中心上課通知內容為準。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法令依據:110年7月7日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6小時)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