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加本訓練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明,方能參加乙級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待通過檢定取得證照後,方可擔任一般業或營造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員。 *備註: *本班結訓發給期滿證明,可參加技能檢定 *由本中心報名「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電腦化測驗(當期免費),及格後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 *結訓後參加「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或「營造業業務主管」均有折扣優惠。 *參加考前總複習班另有優惠;也歡迎學員回來免費聽課吸收新修正法規相關知識。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6小時)
一、法規與通識(十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二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五小時 (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三小時 二、一般行業類管理制度(十二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含管理計畫及管理規章) 三小時 (二) 風險評估(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三小時 (三) 承攬管理(含採購管理及變更管理) 四小時 (四) 緊急應變管理(含急救) 二小時 三、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二十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二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一小時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含缺氧危害預防) 四小時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八)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含生物病原體及身心健康危害預防) 三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二小時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4.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5.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110年07月06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八條。 (第七項特殊作業主管類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年至少 3 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辦理,有害物作業主管類取得證書後每三年需再參加六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回訓課程。
97年1月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第二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一般業)。 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