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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月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第二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
職安員訓練之法規、專業課程重點、計算題公式演算及工安時事題等,協助學員複習。
依「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之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學費申請退費需知: 一、手續費由「學員」吸收→溢繳費用、中途退訓、取消報名 二、手續費由「中心」吸收→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招生不足課程取消 ?? 退費申請將依本中心既定流程處理,期間請勿重複查詢或催促,感謝您的耐心與配合!
110年07月06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八條。 (第七項特殊作業主管類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年至少 3 小時)
四、期末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自103年1月1日起改) 考試地點:本中心電腦試場(本中心3F) 考試日期及時間請洽詢承辦人 電腦測驗模擬網站:https://trains.osha.gov.tw/LshWebNew/
1.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2.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3.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一、法規與通識: 1.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2小時)。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小時)。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1.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2小時)。 2.營造業風險評估(1小時)。 3.營造業承攬管理(1小時)。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1.工法安全介紹(3小時)。 2.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3小時)。 3.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2小時)。 5.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6.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7.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1小時)。 8.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9.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1小時)。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4.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5.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8以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修正辦理,須每2年回訓6小時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