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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基此,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二者之職責相同,所受訓練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課程時間:09:00~16:00 --- 退費標準: 本課程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1/3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1/3而退訓者,不退費。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一、法規與通識 二、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三、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共計 21小時 四、期末測驗 1小時 電腦測驗模擬網站:https://trains.osha.gov.tw/LshWebNew/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開訓及結訓安排於周六或周日,每週平日晚上上課,每週排課2-3天。※ 一、品質政策與法規 二、品質規劃與控制 三、案例研討
法令依據:110年7月7日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6小時)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取得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36小時),始得擔任品管人員(現場人員)。
請提早6月前完訓,自112年6月2日起開班之各期合格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全面電子化。
請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操作流程:MyData 平臺>最新消息>「資料下載」>「綜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電子證書」。有問題請客服專線02-89697066,謝謝!
****本次教學採用 TEAMS 教學****
??線上視訊教學注意事項
1.此課程將採遠距進行,為保持課程連線順暢,請自行安排有網路的安靜環境並保持網路暢通。
2.請自備電腦/筆電、麥克風、喇叭、鏡頭(無鏡頭者請使用手機替代)
3.本次採用 Microsoft Teams 軟體進行線上視訊教學, 若不熟悉者請於上課前務必完成線上環境測試。
4.進入線上教室時,請務必使用中文全名加入,以利辨識,維護上課權益。
5.課程進行中請先關閉麥克風,如需發問再請開啟,以維護其他學員之權利。
「量測」為品質確認最基礎的工作,其結果也是代表產品品質的良窳。所以,經量測出來的數據就必須有可靠度。而校驗,正是確保量測數據可靠度的基本工具,經過一連串的比較鏈,訂定校驗週期、校驗數據判定等,為一系列的管理活動,本課程將引導制定管理機制及校正手法。
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學員基本必備能力:具備電腦操作Excel基礎者
工地主任220小時課程第一類科(第4~8單元再加上12單元) *上課當天需自行攜帶課程教材參訓* 1.一般題及情境題分析講解 2.重點複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