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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簡介:林 大 朗 先 生 上課時間:114年四梯:?3/12(三)、?5/9(五)、?8/27(三)、?11/25(二),9:30~16:30,共6小時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談判技巧已成為業務人員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然而,僅僅掌握基本的談判技巧已不足以在複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取得優勢。本課程將古代兵法智慧與現代談判技巧相結合,旨在培養學員成為精通謀略、洞悉局勢、靈活應變的業務談判大師。通過學習和運用這些智慧,學員將能在談判桌上如同將軍在戰場上運籌帷幄,贏得商業勝利。
1.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2.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3.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1.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2.報名時,需檢附原證書影本以便報備主管機關,方可參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訓課程 ◎本課程需以行政院工程會品管班專用報名表報名,報名資格、報名表及『課程表』請點右上角綠色『招生中DM下載』下載簡章報名或http://pcc.cpc.org.tw/下載 ◎開班資料開課前2週報備行政院工程會,額滿時順排下期,若未額滿,遞補名額期限為開班前1週 ◎申請文件證明資料需留意作業時間,故請提早繳交 ◎本課程含習作有個人作業及小組作業 ◎本課程無提供紙本講義及無影印服務,敬請使用平板或電腦(含有鏡頭及喇叭裝置)工具上課 ??無線上報名,請下載簡章報名email初審,謝謝!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職業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二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規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險物品之汽車。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自110年7月1日起,結訓改採電腦測驗,方可取得結業證書。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先寄達書面完整報名表件者先安排,額滿提前截止。 ●請速寄件報名,銘謝預約。 ●已繳交照片完整表件者,請留意Mail、簡訊通知繳費上課。 ●本梯受訓排程:待建置(需視原訂開班日前2週的繳件狀況而定,若不足額本中心保有順延變更權力。) ●礙於教材印製及受訓登錄等作業,本課程須資格審恕不受理網路/傳真/Mail/電話預約。 ※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依照營造業及相關子法工地主任之規定下列工程金額或規模,應設置工地主任: (1)承攬金額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工程。 (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細18) ※根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 ※未來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報名應繳資料】 ●執業證正本:必須繳回。 (1)【附表一】報名表正本+身分證正反影本。 (2)【附表二】執業證正反面影本。 (3)【附表三】具結書(須親簽並且『加蓋正式私章』禁蓋工作章或手印)。 (4)【附表四】個人資料聲明(須親簽蓋章)。 (5) 2吋彩色新照片3張(不可與原舊執業証相片相同) (6)臨櫃填表報名者:一定要帶受訓人之私章。 ◎報名處/收件人:80249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232號15樓-顏小姐收 缺件者無法報備登錄參訓!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上課日期: 114/5/10(六)、5/17(六)、5/24(六)、6/7(六)、6/14(六)、6/21(六),09:00~16:00,六天共36小時 非證照類課程,70%使用台語授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