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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課程參加人數須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並報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方可開課## ##本期課程為假日班六日上課,實際課程表待確定開課後以E-MAIL通知。## ##本期課程規劃上課日期為10/18-12/30之間,實際課表以本中心通知為準 ##缺課(請假)補課退訓規範請務必詳閱課程目標說明## ##本中心補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本中心補課規範辦理,課程補課須於本中心開辦之同職類課程一次性補完全部缺課課程,補課不得插班、跨職類、跨期數跨班別補課##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本法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定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本訓練係為取得報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考試資格之訓練課程。## 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 各類事業單位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http://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147090 ##本期訓練完成後預計可報名參加115年度第1梯次技能檢定(預計114年12月底至115年1月初報名,預計115年3月-115年4月測驗,實際報名及測驗日期請依主管機關簡章公告期程為準)##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本法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定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本訓練係為取得報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之訓練課程。## 報名課程前請務必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 各類事業單位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http://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147090 (1)本訓練課程參加人數須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並報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方可開課。 (2)本期課程為週六、週日上課,實際課程表待確定開課後會以MAIL通知 (3)缺課(請假)補課退訓規範請務必詳閱課程目標說明。 (4)本期訓練完成後可報名參加115年度第1梯次技能檢定。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本法所稱安全衛生人員,指事業單位內擬定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業務者,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管理師。 三、職業衛生管理師。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本訓練係為取得報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之訓練課程。## 報名課程前請務必參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二 各類事業單位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 http://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147090 ##本訓練課程參加人數須達主管機關規定門檻並報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後方可開課## ##本期課程為周一至四夜間班上課,上課天數約38天,上課時間為18:00-22:00(約有6天為4小時課程)、18:40-2040或18:40-21:40實際課程表待確定開課後會以E-MAIL通知。## ##本期課程上課日期為114/10/20-12/30期間,實際課表以本中心通知為準## ##缺課(請假)補課退訓規範請務必詳閱課程目標說明## ##本中心補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本中心補課規範辦理,課程補課須於本中心開辦之同職類課程一次性補完全部缺課課程,補課不得插班、跨職類、跨期數跨班別補課## ##本期訓練完成後預計可報名參加115年度第1梯次技能檢定(預計114年12月底至115月1月初報名,預計115年3月-115年4月測驗,實際報名及測驗日期請依主管機關簡章公告期程及准考證為準)##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6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之第2款。(第1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12小時)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法令依據:105年9月22日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1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