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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 1.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業/非營造業】 6小時初訓-800元 (9:00-16:00) 上課當天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1吋照片2張 ★上課當天報到時告知註明【營造業/非營造業】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二年至少6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之第2款。(第19條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12小時)
上課日期為:8/20.8/21.8/25.8/26,共計四天 1.本課程適用從事建築、土木工程、鑿井、水電、油漆、裝潢(含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冷凍、空調、升降機等行業 2.營造業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 3.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一、法規與通識 二、一般行業管理制度 三、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 共計 21小時 四、期末測驗 1小時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8以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修正辦理,須每2年回訓6小時
課程目的:為了使工作者平安工作、快樂生活,透由職業安全衛生來認知、評估和管制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等可能潛藏的各種環境因素或危害因子,以避免工作者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訓練係已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甲級安全師」及「甲級衛生師」之在職(回訓)訓練課程。## 依105年09月22日發布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於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12小 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上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指具有勞工(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職業)衛生管理師及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 相關法令參考以下: 【勞動部令105年9月22日公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