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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四、期末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 考試地點:本中心電腦試場(本中心3F) 考試日期及時間請洽詢承辦人 電腦測驗模擬網站: https://lsh.etest.org.tw/lshweb/PM/ExamineeService3.asp
上課日期:7/21.27.28+8/3.4.10.11共計42小時 1.爰遵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 2.自102年1月1日起,結訓改採電腦測驗 3.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作業「鋼構組配作業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作業「屋頂作業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3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提醒】報名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課程者請務必於報名時務必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影本供本中心審核參訓資格。 未提供證書影本者或所提供資料不符規定隔式經本中心聯繫後未回覆資料者視同報名未完成。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辦理,有害物作業主管類取得證書後每三年需再參加六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回訓課程。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平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 #上課日程公告區間規劃9天夜間上課,實際上課日期以本中心上課通知內容為準。
臺北市政府為提升管線挖掘施工品質及加強施工自主管理,辦理本認證訓練課程。(課程採實體教學)
課程目的:為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勞動部於105年9月2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將該等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由每2年至少6小時調整為12小時,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1.領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證書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需回訓12小時,費用為2000元。 2.領有甲乙丙種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者, 需回訓6小時,費用為1000元。 3.報完名後請將結業證書寄至:02802@cpc.org.tw (課程結束後2週內可領取回訓證明貼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