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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僱用勞工人數在1~100人以上者適用 2.甲種業務主管,自102年1月1日起受訓後取得期滿證明書,結訓後需參加電腦測驗合格後,方可取得結業證書。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4年12月31日止。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
依據行政院勞動部教育訓練規則訂定 1.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為鼓勵微型企業之雇主或其代理人親自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負起防止職業災害之責,勞動部於今(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風險較低之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之微型企業,新增6小時之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雇主接受該項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後,即可擔任之,該規定將自111年1月7日實施。
1.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營造業甲、乙、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 3.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粉塵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7.屋頂作業主管教育訓練
法令依據:110年7月7日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2年至少6小時)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勞工,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勞工,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