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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擋土支撐 2.露天開挖 3.模板支撐 4.施工架組配 5.鋼構組配。
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第5項規定,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基此,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二者之職責相同,所受訓練並無區別。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課程時間:09:00~16:00
1. 急救概論 2. 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使用 3. 心肺甦醒術(含實習心肺復甦術) 4. 創傷止血及呼吸急症、神經急症處理
為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
依104.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內)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3年(內)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因此,持有防火管理人初/複訓結業證書影本,始得參加本項訓練。
優惠:為本中心防火管理人舊學員參加,可享優惠價1500元/人。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上課日期:9/23.9/24.9/26.10/2.10/3.10/4 共計18小時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五項。
1.缺席時數未超過全部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需補足缺課時數。 2.參加人員缺席時數超過五分之一者,以退訓論。 3.結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本中心發給結業證書。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報名系統無法計算優惠價部份,於上課通知單註明折扣金額】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3年12月30日止。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目前許多企業推行知識管理,常認為只要有系統導入就能解決知識管理的問題,但這樣的誤解往往造成企業最後無功而返。知識生產的目的在於”知識應用”如何促成知識生產者與應用者之間的密切交流與整合,為知識創新環境中重要的一環,除了系統外,還必須要與企業策略、文化與作業流程連結,才能真正發揮知識管理的價值,透過本課程的說明,同時搭配實務個案與趨勢發展,以使學員對知識管理有基礎的認知概念,並了解如何協助組織進行內部的推動,發揮知識管理的核心價值。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3.報名需檢附原證書影本。 4.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5.請注意!本課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乙級技術士證者於100人以上之公司擔任管理員及營造業甲、乙、丙種業務主管結業證書】請勿報名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缺氧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