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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簡介:黃 茂 景 老 師 上課時間:114年五梯:?2/11(二)、?5/22(四)、?8/12(二)、?10/8(三)、?12/9(二),9:30~ 16:30,共6小時 ※精神宗旨: 1.對業務行銷人員提供行銷實戰概念 2.以效能的角度看待分眾行銷的有效性
本課程教導您提昇職場應對技巧與電話禮儀,展現您的職場魅力,幫助您提升在職場的能見度。生動活潑的課程設計,讓您在潛移默化中,學習職場上必備的專業素養,讓您在職場裡成為一位禮節周到、進退得宜的人,贏得同事的友誼與長官的信賴,並獲得工作夥伴的支持與配合,讓您在工作上更得心應手!
爰遵行政院「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僱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課程。各事業單位,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一人再設置一人。申請女工夜間工作事業單位,每班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急救人員。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4年12月31日止。
1.訓後由本中心發給訓練「期滿證明」始得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 2.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費用另繳現金2870元、簡章50元、證照費160元。 ※術科上課/考試地點: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542號(近奇美博物館、嘉南藥理大學) ###若人數不足將會寄發簡訊延期,請務必收到上課通知單再行繳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特定化學作業場所應設罝特定化學作業主管人員。
爰遵行政院「職業安全衛生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之規定辦理。 使學員瞭解安全衛生重要相關法規,高空工作之構造、型式、原理及操作安全等知識,並熟悉高空工作車故障原因與處理方法。
1.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有機溶劑 2.鉛作業 3.四烷基鉛 4.缺氧作業 5.特定化學 6.粉塵作業。 2.自107年1月1日起改採電腦測驗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依臺中市道路挖掘安全維護作業規範第十七條辦理。為提升道路挖掘施工安 全品質及加強施工自主管理,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得推動臺中市道 路挖掘施工安全管理人員認證,並辦理相關認證訓練課程。參與前項訓練課 程合格者,取得受訓合格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再參加前 項訓練課程合格,始得換發新證。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業/非營造業】 6小時初訓-800元 (9:00-16:00) 上課當天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1吋照片2張 ★上課當天報到時告知註明【營造業/非營造業】
【訓練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故經受訓期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 課程時數計6小時,共1天,上課時間:9:00~16:10 ※上課當天請務必攜帶: (1) 舊的防火證書影本(照片需清楚)或正本 依據消防署規定:舊的防火證書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 若證書遺失請於上課當天攜帶個人印章填寫遺失切結書,若課後無法提具防火受訓證明者則受訓無效,無法順利取得結業證書。 (2) 彩色照片2吋2張(近3年內) (3)”有改名者”【報名請使用新姓名及先告知】請先mail戶籍謄本影本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E-mail信箱:1856@cpc.org.tw (4)初次(第1次)來本中心受訓學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核對個人資料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