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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在職場工作,無論位於哪個部門與職務,都與資訊流息息相關,本課程著重於職場現有資訊環境的快速應用與整合,讓您可以有效提升對數位資料的建立、整理;備份、轉換、管理等工作效率。 經過課程講解,再透過實務操作,帶領您快速的瀏覽許多好用的工作軟體與Windows/Office內建功能。
「量測」為品質確認最基礎的工作,其結果也是代表產品品質的良窳。所以,經量測出來的數據就必須有可靠度。而校驗,正是確保量測數據可靠度的基本工具,經過一連串的比較鏈,訂定校驗週期、校驗數據判定等,為一系列的管理活動,本課程將引導制定管理機制及校正手法。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
品質保養一般而言著重多在狹義的「結果系」管理,而本課程所介紹的是影響結果的「要因系」的管理。要因會不會變?如果會,該如何測定?本課程以過去從事TPM顧問的豐富經驗,推廣使品質保養更具特色的「8字形展開法」,本課程重點分成維持管理與改善管理,維持管理的要因再變,卻常被忽略,或者要因性的管理幅度過大,因設定方法曖昧.無法遵守規定事項,不良發生的例子也層出不窮,因此產品品質因而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3.取得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3年6小時回訓紀錄。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規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險物品之汽車。
產品壽命(Life)是連續操作型產品的可靠度指標,更是現代產品的重要品質需求規格;針對不同的產品特性,實務上會採用不同的產品可靠度/壽命特徵(Life characteristic)。本課程先介紹產品可靠度/壽命特徵的觀念與指標,對產品可靠度/壽命的內涵與應用做說明;其次,分別介紹數據整備與可靠度/壽命計算之執行程序與做法,建立估計產品可靠度/壽命的能力;最後,再依據履約驗收需要,介紹產品可靠度/壽命驗收抽樣的規劃做法。 本課程特別強調實作及應用性,請參加學員務必攜帶筆電(NB)﹝含Excel軟體﹞或工程用計算機,課程中以實例演練方式逐步引導學員,建立產品壽命計算與抽樣計畫規劃作業能力,參與本課程可協助學員了解研製產品的特色,並確實掌握對顧客的產品壽命承諾內涵,建立個人的即戰力,提高工作價值、增加競爭力。 學員請攜帶筆電(NB)﹝Excel軟體﹞或工程用計算機現場實作練習
課程簡介: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第一類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 管理員舊生9折! 同公司第二人報名6折優惠!
●先寄達書面完整報名表件者先安排,額滿提前截止。 ●請速寄件報名,銘謝預約。 ●已繳交照片完整表件者,請留意Mail、簡訊通知繳費上課。 ●本梯受訓排程:待建置(需視原訂開班日前2週的繳件狀況而定,若不足額本中心保有順延變更權力。) ●礙於教材印製及受訓登錄等作業,本課程須資格審恕不受理網路/傳真/Mail/電話預約。 ※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6條。 ※依照營造業及相關子法工地主任之規定下列工程金額或規模,應設置工地主任: (1)承攬金額新台幣五千萬以上之工程。 (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 (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 (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細18) ※根據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設置工地主任。 ※未來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 【報名應繳資料】 ●執業證正本:必須繳回。 (1)【附表一】報名表正本+身分證正反影本。 (2)【附表二】執業證正反面影本。 (3)【附表三】具結書(須親簽並且『加蓋正式私章』禁蓋工作章或手印)。 (4)【附表四】個人資料聲明(須親簽蓋章)。 (5) 2吋彩色新照片3張(不可與原舊執業証相片相同) (6)臨櫃填表報名者:一定要帶受訓人之私章。 ◎報名處/收件人:80249高雄市苓雅區成功一路232號15樓-顏小姐收 缺件者無法報備登錄參訓!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