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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一般業)。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3.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4年12月31日止。 ----------------------------------------------------------------------- ※學費申請退費需知: 一、手續費由「學員」吸收→溢繳費用、中途退訓、取消報名 二、手續費由「中心」吸收→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招生不足課程取消 ?? 退費申請將依本中心既定流程處理,期間請勿重複查詢或催促,感謝您的耐心與配合!
協助企業與主管有效應對挑戰,保持業務順利運作並吸引留住優秀人才。課程將探討現今勞動市場趨勢、企業品牌與人才管理經營、招募對策、留才、新人培訓與關懷、跨世代領導以及工作管理效益提升等面向。透過講師的實務分享,提供參與者最佳解決方案,並能夠應用於實際情境中,提升企業與主管在缺工浪潮下的應變能力,以確保企業運作力及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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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簡介:黃 茂 景 老 師 上課時間:114年四梯:? 4/24(四)、? 6/26(四)、? 8/28(四)、? 10/30(四)、,9:30~16:30,共6小時 本課程在談如何做好績效考核與管理,從本質性與系統性來探討,基本上KPI是「道」而非「術」。 「術」的部分如技巧、步驟、流程、模型等,這些在Google即可得,可學,本課程強調「術」可學,「道」也得悟。 並提供從事業務開發人員的KPI與目標管理實戰概念,.以效能的角度看待績效考核的有效性,而有系統的理解KPI與目標管理操作技巧。
1.釐清數位化轉型的浪潮下,採購的進與退 2.透過對數位轉型的認識,建構採購的數位化 3.理解採購數位化的範疇與內容 4.透過數位科技,採購學習轉化,提升價值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8以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修正辦理,須每2年回訓6小時
一、法規與通識: 1.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2小時)。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小時)。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1.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2小時)。 2.營造業風險評估(1小時)。 3.營造業承攬管理(1小時)。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1.工法安全介紹(3小時)。 2.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3小時)。 3.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2小時)。 5.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6.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7.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1小時)。 8.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9.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1小時)。
本課程依1130202內政部令-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至5條規定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證書逾期須重新上初訓。 且『消防法』第40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且供營業使用場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 自115年1月1日起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證書逾3年有效期間須重新上初訓。
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9 條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 05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