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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急救人員之勞工,應施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協助企業掌握供應鏈管理的正確觀念與操作方法,並透過實務演練推動組織邁向淨零與永續發展。 本課程點在於結合理論與工作坊操作,讓學員能從 供應鏈規劃、供應商管理、組織使命與願景建構,到策略展開與日常管理 全面學習。課程將引導學員建立系統化的 永續供應鏈管理流程,並透過小組討論、案例研討與成果發表,將學習成果轉移到實際企業情境中。 不僅能具備 成本控制到價值創造 的正確思維,還能熟悉 供應商大會規劃、績效管理與數位工具應用,並學會如何將供應鏈管理融入企業經營,推動 Scope-III 減碳、ESG實踐與永續韌性。透過本課程,企業可逐步建構三贏的綠色供應鏈模式,提升經營利潤與永續競爭力。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六條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再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站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營造業/非營造業】 6小時初訓-800元 (9:00-16:00) 上課當天攜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1吋照片2張 ★上課當天報到時告知註明【營造業/非營造業】
訓練時數:18小時(學科10小時,術科8小時)。 學科3天晚上(12/23.24.26):1830-2130、1730-2130。 術科1天白天依報名順序分組實習(12/28或12/29):0800-1630。 取訓練期滿證明並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合格,始具堆高機操作資格。 訓練費用不含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費用。 報考費用:50元簡章費+1820元檢定費+160元證照費,開立個人收據。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97年1月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第二款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 6 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公告消防法第15條之6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應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應每3年接受訓練1次。 初複訓課程科目及時數均同,本課程原已持有保安檢查員合格證書者,欲展延有效期間亦可報名參加。
從企業運營的宏觀角度出發,提供系統性的方法與實務案例,全面提升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1.透過「十倍速提升企業競爭力」,將視野擴展到整個企業運營層面,學習如何透過合理化、效率提升及借鑑成功經驗,實現企業的全面升級與競爭力飛躍。 2.幫助學員掌握企業運營效率提升的關鍵策略,學習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並透過案例分析獲得啟發,實現企業的快速成長與永續發展。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