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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學員敏捷觀察問題、分析問題、提出對策、解決問題。
隨著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消費模式、顧客需求更是千變萬化,行銷模式該如何創新升級,打造出忠誠顧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培訓從事屋頂作業之勞工,取得結業證書。
為配合政府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提升消防安全課程。 依104.6.29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本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3年(內)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故經受訓滿3年(內)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因此,持有防火管理人初/複訓結業證書影本,始得參加本項訓練。 優惠:為本中心防火管理人舊學員參加,可享優惠價1500元/人。
1.企業經營者/中小企業主/企業接班人/企業特助/企業幕僚 2.企業內中高階主管/專業經理人或負責擬定公司營運計畫策略之相關人員 3.欲應用營運管理系統風險評估於撰寫營運計畫書之相關專業人員
氣候變遷的議題持續被關注,客戶要求供應商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之案例越來越多,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法亦已明確制定執行方向。 本課程之目的除了認識溫室氣體的成因及對於環境的衝擊,瞭解國際公約如何管制溫室氣體及我國政府所採取的因應措施外,亦將?授學員盤查之技巧與相關溫室氣體計算參數之使用,期望學員具備溫室氣體盤查之技能外,亦可了解查證之角度與技巧,使公司盤查清冊之數據更具可靠性。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
1.法令依據:依勞動部110年7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修正辦理。 2.急救人員應至少每三年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3.全程參與者始發給『在職訓練證明書』並加蓋『在職訓練證明章』 4.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五條第四項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1.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每3年至少一次: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