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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一般業)。 2.課程不適用建築、土木、水電、油漆、裝潢、冷凍、空調、升降機、鑿井等行業 【營造業、非營造業,自民國98年1月8日以後,分開受訓】。 3.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完成報名後請勿立即繳款,待課程承辦人通知繳費後再行繳款,謝謝!】
本課程可讓學員學習到有關強化品質意識、現場品管制度及如何運用QC手法,來進行製程改善和品質的管控技巧、改善手法及學習品質改善小組的運作模式...等等。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 05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
▇ 課程目的: 一.有效提供最新橫向管理的基本職能 二.教導橫向管理的趨勢 三.培訓創造具差異化的橫向管理技巧 四.提供優質主管團隊建立的價值 五.模擬情境,讓學員先知其不足之處,再提供創新知識及技巧面的新資訊
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接受「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吊掛指揮手)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並經測驗合格發給結業證書,以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
97年01月08日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第5項。
103年07月03日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六款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 3 年至少 6 小時) 完成報名後,請傳真或mail結業證書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取得品管人員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36小時),始得擔任品管人員(現場人員)。
請提早6月前完訓,自112年6月2日起開班之各期合格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全面電子化。
請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操作流程:MyData 平臺>最新消息>「資料下載」>「綜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電子證書」。有問題請客服專線02-89697066,謝謝!
****本次教學採用 TEAMS 教學****
??線上視訊教學注意事項
1.此課程將採遠距進行,為保持課程連線順暢,請自行安排有網路的安靜環境並保持網路暢通。
2.請自備電腦/筆電、麥克風、喇叭、鏡頭(無鏡頭者請使用手機替代)
3.本次採用 Microsoft Teams 軟體進行線上視訊教學, 若不熟悉者請於上課前務必完成線上環境測試。
4.進入線上教室時,請務必使用中文全名加入,以利辨識,維護上課權益。
5.課程進行中請先關閉麥克風,如需發問再請開啟,以維護其他學員之權利。
1.本課程適用從事建築、土木工程、鑿井、水電、油漆、裝潢(含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冷凍、空調、升降機等行業 2.營造業僱用勞工人數在29人以下者 3.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4年12月31日止。 ----------------------------------------------------------------------------- ※學費申請退費需知: 一、手續費由「學員」吸收→溢繳費用、中途退訓、取消報名 二、手續費由「中心」吸收→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招生不足課程取消 ?? 退費申請將依本中心既定流程處理,期間請勿重複查詢或催促,感謝您的耐心與配合!
【訓練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2.6.21修正規定:依消防法第13條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應為場所之管理或監 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者,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本課程依內政部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函規定辦理】 ※故經受訓期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證書過期應重新接受初訓。 課程時數計6小時,共1天,上課時間:9:00~16:10 ※上課當天請務必攜帶: (1) 舊的防火證書影本(照片需清楚)或正本 依據消防署規定:舊的防火證書已遺失者,需先至原受訓單位申請受訓證明後方能參加複訓 若證書遺失請於上課當天攜帶個人印章填寫遺失切結書,若課後無法提具防火受訓證明者則受訓無效,無法順利取得結業證書。 (2) 彩色照片2吋2張(近3年內) (3)”有改名者”【報名請使用新姓名及先告知】請先mail戶籍謄本影本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E-mail信箱:1856@cpc.org.tw (4)初次(第1次)來本中心受訓學員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利核對個人資料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