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2791號公告消防法第15條之6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應經訓練合格,任職期間應每3年接受訓練1次。 初複訓課程科目及時數均同,本課程原已持有保安檢查員合格證書者,欲展延有效期間亦可報名參加。
(一)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四)中華民國113 年 05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11316022012號「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書表格式」。 (五)機構及場地登錄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內授消字第1131603018號函。
講師簡介:林 大 朗 先 生 上課時間:114年四梯:?3/12(三)、?5/9(五)、?8/27(三)、?11/25(二),9:30~16:30,共6小時 在當今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談判技巧已成為業務人員不可或缺的核心能力。然而,僅僅掌握基本的談判技巧已不足以在複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取得優勢。本課程將古代兵法智慧與現代談判技巧相結合,旨在培養學員成為精通謀略、洞悉局勢、靈活應變的業務談判大師。通過學習和運用這些智慧,學員將能在談判桌上如同將軍在戰場上運籌帷幄,贏得商業勝利。
一、法規與通識(十小時) (一) 企業經營風險與安全衛生(含組織協調與溝通) 二小時 (二)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五小時 (含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三)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三小時 二、一般行業類管理制度(十三小時)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 三小時 (含政策、目標、計畫、執行、績效評估、改善、自動檢查及管理規章) (二)風險評估 三小時 (含危害辨識、製程安全評估危害控制) (三)承攬管理 二小時 (四)採購管理 三小時(含採購管理、變更管理、修繕管理等) (五)緊急應變管理 二小時 (含急救) 三、一般行業管理實務(含職災案例研討)(十九小時) (一) 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二) 機械安全管理實務 二小時 (三) 火災爆炸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四) 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五) 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一小時 (含物體飛落、被撞危害預防) (六) 化學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四小時 (含缺氧危害預防) (七) 物理性危害預防管理實務 二小時 (含人因危害預防) (八) 健康管理與健康促進 二小時 (九) 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二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有機溶劑作業,粉塵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缺氧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高壓窒內作業,潛水作業等等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不含營造業),應使其接受每2年至少6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需提供原受訓職類結業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未於報名時提供符合規定格式之結業證書影本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經本中心催繳未回覆者,本中心得取消報名資格※
一、案例解說 二、住宅地震保險理賠作業介紹 三、繪圖解說及實作 四、系統介紹及實機操作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有機溶劑 2.鉛作業 3.四烷基鉛 4.缺氧作業 5.特定化學 6.粉塵作業。
1.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急救人員之勞工, 應施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組織人數50人以內設置1人,類推.
1.學科於夜間18:30-21:30上課;術科1日於日間8:00-16:30上課。 ※保留更改權利,以當天發放之課表為主。 2.訓後由本中心發給訓練「期滿證明」始得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 3.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費用另繳現金1820元、簡章50元、證照費160元。 4.術科操作地點於高雄市湖內區中正路二段542號辦理(近嘉南藥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