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課時間:日間班,學、術科共6.5天。訓練期滿並經技能檢定及格取得技術士證,始具操作資格。 訓練費用不含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費用。 考試費用:50元簡章費+2870元檢定費+160元證照費,開立個人收據。
★什麼是[臺灣職安卡]?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上課時間 : 09:00~16:00 (測驗時間16:00~16:30) ★請務必攜帶手機,上課結束後即進行線上測驗 (手機需能掃描QRCODE 及下載職安卡APP) 依勞動部訂定發布「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核發的教育訓練證明。 ----------------------------------------------------------------------- ※學費申請退費需知: 一、手續費由「學員」吸收→溢繳費用、中途退訓、取消報名 二、手續費由「中心」吸收→不可抗力因素(天災)、招生不足課程取消 ?? 退費申請將依本中心既定流程處理,期間請勿重複查詢或催促,感謝您的耐心與配合!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有害作業主管人員應至少每3年接受6小時在職訓練。
一、法規與通識: 1.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2小時)。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小時)。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1.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介紹(2小時)。 2.營造業風險評估(1小時)。 3.營造業承攬管理(1小時)。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1.工法安全介紹(3小時)。 2.倒塌崩塌危害預防管理實務(3小時)。 3.墜落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實務(2小時)。 5.感電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6.物體飛落等危害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7.火災爆炸危害預防管理實務(1小時)。 8.職業病預防管理實務(2小時)。 9.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1小時)。
一、法規與通識 二、營造業類管理制度 三、營造業類管理實務(含職災安例研討) 四、期末測驗採電腦測驗方式
1. 為落實115年度產業關懷行動,協助企業進一步提升公司體質與產業競爭力,及快速掌握本年度補助計畫申請資格、審查重點及補助標的,特別規劃3場計畫廣宣說明會,由專業團隊一次說清楚、講明白,讓您申請不走冤枉路! 2. 協助企業完善補助計畫內容,大幅提升申請成功率。由專業顧問親自到場進行一對一深度諮詢,協助釐清研發需求、突破新產品開發瓶頸,為企業創新發展找出最佳方向。 報名連結:https://qs.cpc.org.tw/survey/detail/8417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修正辦理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每3年至少6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1.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辦理,有害物作業主管取得證書後每三年需再參加六小時之安全衛生在職回訓課程。 2.報名時需將原證書回傳至本中心,以便報備主管機關
歡迎加入官方LINE諮詢課程問題。ID:@274aywrg 本課程以「從指令到自動化」為主軸,帶領學員理解 AI 的運作邏輯與正確溝通方式,並實際運用 Gemini 與相關生產力工具,完成文件分析、簡報製作、知識管理與工作流程自動化。6 小時內不只學「怎麼問」,而是建立可複製、可擴充、可導入團隊的 AI 工作模式。
單元主題:邊坡工程品質管理實務 報名簡章及專用報名表請詳閱 【公共工程聯合網站】https://pcc.cpc.org.tw/ 【台南服務處】https://tn.cpc.org.tw/ *依108年3月26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194號函示,為避免擔任品管人員有效期間重疊致不足4年影響品管人員權益情形,訂定品管人員結業證書或最近一次取得回訓證明可擔任品管人員之期限前1年為回訓時間緩衝期,於緩衝期內取得回訓證明者,其擔任品管人員時間將從原有證書或前一次取得回訓證明之擔任品管人員的時間截止日後起算4年。故品管人員可彈性運用時間於合理時程內回訓。 *依112年6月2日工程管字第1120300521號函示,「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之合格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全面電子化,可於MyData平台使用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手機門號+健保卡驗證等多元化方式下載電子證書。 *依114年9月2日工程管字第1140300562號函示,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及回訓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課程。 ------------------------------------------------------------------------- 退費規定: 1.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正式收據。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職業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七成;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不退費。 2. 前述規定係適用於學員申請退訓情形,如因違反參訓課程主管機關出勤標準致遭退訓,則不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