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CC起始於美國1950年Deming戴明教授的統計方法課程,以及1954年Juran朱蘭教授的品質管理課程;日本則是在1962年由石川馨所創。QCC由相同,相近或互補之工作場所的人們自動自發組成數人一圈的小團體,又稱 QC小組,一般6人左右,然後全體合作、集思廣益,按照一定的活動程式,活用品管七大手法,來解決工作現場、管理、文化等方面所發生的問題及課題。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與競爭環境的高速變遷,問題的難度也變得越來越高;培養分析問題並在第一時間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便成為職場當務之急。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需要學習邏輯思考力,才能具備導出真正解決對策的思考路徑。 本課程之設計為了確保學員皆能有效學習與應用,所以將問題分析與解決各步驟所需要之應用工具作一系統性之規劃,以確保各學員在上完課程之後皆能迅速上手並為公司解決問題並提升競爭力,更重要的是也能同步提升自己本身的工作績效。 <<學員自行攜帶筆電,課堂將搭配R軟體操作學習>>
##本訓練係已取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甲級安全師」及「甲級衛生師」之在職(回訓)訓練課程。## 依105年09月22日發布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雇主對於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使其接受每 2 年至少12小 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上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指具有勞工(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職業)衛生管理師及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者。 相關法令參考以下: 【勞動部令105年9月22日公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應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教育訓練。 ※【優惠折扣須知】※ 1.需於開課前三日完成匯款,並回傳匯款明細至本處確認。 2.報名二人以上者,需開立同一張發票,方享有此優惠。 3.優惠期間:自即日起~113年12月31日止。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有機溶劑 2.鉛作業 3.四烷基鉛 4.缺氧作業 5.特定化學 6.粉塵作業。 <<自107年1月1日起改採電腦測驗>>
課程法令依據及登錄字號: (一)中華民國113 年3月7 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 號公告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二)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4431號公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三)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13條第7、8、9項。 (四)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發佈之「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五)機構及場地認可文號:內政部消防署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消署預字第1100500973號函。
1.營造業相關法規概述(3小時)。 2.職災案例研討及預防方法(3小時)。 #報名後需回傳營造業勞安證書,※非營造業業務主管證書,須檢附98年1月8日前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證明 #本課程需完整上滿6小時方能取得回訓證明。 #上述6小時之課程不可分期上課(例如:本期上3小時,下一期再補上3小時)。 #若有未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規定辦理。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一般業)。 另勞動部於105年6月8日以勞職授字第10502017201號公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即自106年起,丙種與營造業丙種業務主管訓練結業均應通過電腦測驗後始得核發結業證書。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有機溶劑作業,粉塵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缺氧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高壓窒內作業,潛水作業等等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本課程可讓學員了解品質管理的重要性及功能及如何掌控品質問題及管理技巧與了解品質成本的結構及管控要點以及學會品質改善工具及執行步驟